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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邱永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邱永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赊湾镇。法定代表人:刘小刚,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永幸,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邱永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邱永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邱永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邱永幸承担。事实和理由: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造成邱永幸财产损害的实际侵害人是涉案项目公司河南信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且上诉人与泌阳县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应依法追加实际侵权人河南信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邱荣山,程序错误。邱永幸辩称,赊湾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错发给了邱荣山,法院应判决赊湾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给我。邱永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信南高速穿越邱洼村,其承包的责任田位于信南高速路北,在信南高速建设后,从村庄到村北××责任田××过路立交桥。由于建设立交桥,邱永幸家在立交桥北段路东的责任田严重被淹。经反映后县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补偿赊湾镇现金2.3万元用于补偿受损村民的损失。但是赊湾镇政府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将其应当领取的补偿款18400元交给了他人,严重损害了其利益。现请求法院判令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赔偿邱永幸经济损失共计1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0月,信南高速公路通车以后,由于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邱洼四组西北所设天桥两边引线均未设过水涵洞,造成两侧引线东边部分土地成为水淹地,其中包括邱永幸的耕地1.6亩,案外人邱荣山的耕地0.4亩。2012年8月13日,泌阳县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甲方)与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负责将2.3万元人民币汇至乙方指定财政账户,并配合乙方做好受损群众思想工作。二、乙方负责保证将补偿款准确发放到受损村民手中,并不能截留或挪用。三、本款属一次性补偿,今后不再追加……”2012年9月24日,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将2.3万元补偿款全部发放给案外人邱荣山。邱永幸多次找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中受淹的土地每亩的补偿款为11500元,邱永幸应得的补偿款为18400元。一审法院认为,邱永幸的1.6亩耕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淹,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得到相应补偿。为此,泌阳县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发放到受损村民手中。但是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在未调查清楚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人的情况下,直接将2.3万元的补偿款全部发放给案外人邱荣山,致使邱永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应当向邱永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应当向邱永幸支付其应得的补偿款18400元。故邱永幸请求赊湾镇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184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虽然邱永幸的土地被淹不是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造成的,但是该土地补偿款是由赊湾镇人民政府发放的,且泌阳县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赊湾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赊湾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发放到受损村民手中,并未指定只发放给案外人邱荣山,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没有对补偿款权利人及补偿份额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其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邱永幸经济损失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泌阳县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发放到受损村民手中,但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在未调查核实被淹土地权利人的情况下,仅凭邱荣山出具的保证书而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案外人邱荣山,存在过错,侵犯了邱永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翠平审判员  杨宏光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