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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30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永杰与柴登科、赵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杰,柴登科,赵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041号之二原告:徐永杰,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登科,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赵改红,女,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徐永杰与被告柴登科、赵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2日原告徐永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杰撤回对被告柴登科、赵改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永杰承担。审判长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宗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