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峰、王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王学金,李灿英,张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187号申请人:王峰,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被申请人:王学金,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李灿英,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张公东,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岱岳区。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王学金、李灿英、张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学金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1-××号房屋。申请人王峰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中××生态城××路××大厦××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峰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