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玉仙与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仙,韩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805号原告:罗玉仙,女,196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韩建,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罗玉仙诉被告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韩建一直无法联系,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罗玉仙应当补交诉讼费人民币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下发补交诉讼费通知书,现原告逾期未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罗玉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当补交诉讼费,但原告罗玉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已收取人民币900元,退还人民币450元。审 判 长  杨 芳人民陪审员  蔡吉艳人民陪审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