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秀荣与尤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荣,尤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79号申请人赵秀荣,女,195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尤晓云,女,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申请执行人赵秀荣与被执行人尤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确认尤晓云结欠赵秀荣借款150000元,该款由尤晓云分期支付给赵秀荣。二、付款方式及期限:尤晓云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赵秀荣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50000元。三、如尤晓云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赵秀荣有权就借款150000元的未付部分一并立即申请执行。四、赵秀荣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调解笔录及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尤晓云负担。因被执行人尤晓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赵秀荣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尤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尤晓云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尤晓云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尤晓云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尤晓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尤晓云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尤晓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尤晓云居住地调查,发现已经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尤晓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175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赵秀荣,赵秀荣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尤晓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秀荣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尤晓云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献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