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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大均、胥文胜与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均,胥文胜,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242号原告:冯大均,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胥文胜,女,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安春,总经理。原告冯大均、胥文胜与被告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冯大均、胥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于2014年9月6日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033)号《友合·香山帝景楼宇认购书》,按合同内容向原告完成香山帝景商住楼16号营业房交房手续并支付原告相应购房违约金;2、若被告不能按合同内容完成交房手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并承担相应赔偿金45万元,共计90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经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叶腾博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何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