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丽华与陈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华,陈大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074号原告潘丽华,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国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元,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临高县,。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偿还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2、被告从2016年3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起诉时暂定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求为被告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大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丽华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告陈大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佳惠(兼)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