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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岭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岭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47号原告: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3339号陶然美地小区1#楼01004号。法定代表人:黄胜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岭岭,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住所地菏泽市双河路109号。负责人:冯盛,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栋,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关支行个人贷款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瑞彬,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信贷管理团队主任。原告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岭岭、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岭岭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告菏泽弘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练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