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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流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流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刑初24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流郎,绰号“浪趟”,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务农,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3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流郎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流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流郎以营利为目的,自2016年12月3日起就开始在安远县龙布镇金塘村开设赌摊,自己做庄,以赌“虾公老蟹”的方式吸引本村及周边乡镇赌客参与赌博。2017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钟流郎在安远县龙布镇金塘村钟屋后面新建小学操场下面的一条小路上开设赌摊且自己做庄,以赌“虾公老蟹”的方式吸引龙布镇、天心镇、长沙乡、浮槎乡等乡镇赌客陆续前往参与赌博,并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矿泉水、香烟,赌注金额为5元至300元不等,当时17时许,安远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参与赌博的钟流郎、蔡某、廖某等十五人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具摇碗一副、图纸一张、骰子两人及赌资5070元。经查实当天有来自龙布镇、天心镇、长沙乡和浮槎乡的共计21名赌客参与赌博。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流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流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钟流郎的供述,证人钟某2、钟某1、廖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流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21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流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钟流郎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流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赖 联 波人民陪审员 欧阳进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玉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