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凯与郸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郸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行初101号原告李凯,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全林,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凯自愿撤回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闫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