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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凯与郸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郸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行初101号原告李凯,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全林,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凯自愿撤回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闫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