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悦连、王付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连,王付娟,秦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悦连,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王付娟,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秦红玲,女,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悦连与被执行人王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