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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590号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9号锦绣华城11幢。法定代表人:蔡成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波,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