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31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杰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