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清、张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张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男,193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上诉人张清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