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蔡富兵与杭振婷、褚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富兵,杭振婷,褚长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065号原告:蔡富兵,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杭振婷,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褚长胜,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原告蔡富兵与被告杭振婷、褚长胜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蔡富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富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富兵负担。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