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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1959号原告:侯某某,女,199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城村委环城南路9-79号。法定代表人:宋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