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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苗兰成、张国臣等14人与佘春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兰成,张国臣,张西臣,张国延,苗力强,郭军喜,陈温,黄英,肖忠堂,高书堂,郭连宝,郭营,刘章军,徐爱民,佘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苗兰成。申请执行人:张国臣。申请执行人:张西臣。申请执行人:张国延。申请执行人:苗力强。申请执行人:郭军喜。申请执行人:陈温。申请执行人:黄英。申请执行人:肖忠堂。申请执行人:高书堂。申请执行人:郭连宝。申请执行人:郭营。申请执行人:刘章军。申请执行人:徐爱民。被执行人:佘春雷。本院在执行苗兰成等14人与佘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佘春雷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