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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俎风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风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特2号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商业银行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锋,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俎风利。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俎风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经查,俎风利已于2017年3月7日向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马祖荡审判员 张   晨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