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许志刚、河南水木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刚,河南水木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志刚申请执行河南水木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申请执行人许志刚以执行申请有误为由提出撤销(2016)豫1122执621号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志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关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