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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和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92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和杰,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和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林和杰饮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汽车沿漳州市龙文区龙溪南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融信假日酒店路段时被110巡警发现后抓获。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和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6.5mg/100ml,为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和杰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和杰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漳公鉴[2016]1112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路线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林和杰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2000元,有相关保管款收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和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和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交相关款项,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犯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和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交的相关款项予以抵扣)。(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庄伟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