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柴邦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33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柴邦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00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机关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移送机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