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树顺与原玉振、李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顺,原玉振,李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2157号原告:王树顺,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原玉振,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李秀民,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顺与被告原玉振、李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王树顺负担。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宋丽君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