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巨能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巨能贸易有限公司,文星懿,文泓铸,文泓鉴,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仁海集团有限公司,孙子惠,张曼菱,王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财保44号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振伟,董事长。被申请人:湛江市巨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公路北海湾商住城3号楼111号。法定代表人:潘俊海。被申请人:文星懿,曾用名:文星熠,男,汉族,广州市天河区房。被申请人:文泓铸,男,汉族,广州市天河区房。被申请人:文泓鉴,男,汉族,广东省吴川市号。被申请人: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路北海湾商住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文泓铸。被申请人:仁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公路北海湾商住城3号楼112房。法定代表人:文星懿。被申请人:孙子惠,曾用名:孙杏,女,汉族,广州市天河区房。被申请人:张曼菱,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号。被申请人:王晓琳,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西区1。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600万元为限额,1、查封被申请人孙子惠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浦岛丽江花园棕榈滩朗月道27号的房产,登记证号:20110503193。2、冻结(查封)上述所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以人民币600万元的担保金额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600万元为限额,1、查封被申请人孙子惠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浦岛丽江花园棕榈滩朗月道27号的房产,登记证号:20110503193。2、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