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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衍广、潍坊利强樱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衍广,潍坊利强樱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信强樱园经贸有限公司,郭奎明,王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335号申请人:张衍广,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潍坊利强樱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460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奎明,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信强樱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梅,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奎明,男,1970年12月19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文利,男,1956年1月20日生,住寿光市。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