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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腾博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腾博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3608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被告:马鞍山市腾博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良。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盛锻件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腾博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腾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鞍山腾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盛锻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揽价款715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定作各类锻件。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至今,被告仍结欠原告承揽价款71559.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此涉诉。被告马鞍山腾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3日,需方(委托方)马鞍山腾博公司与供方(承揽方)签订锻件定作合同一份,由江盛锻件公司为马鞍山腾博公司定作尺寸170×390×900的锻件1件,总价4836元,尺寸φ740×φ268×155的锻件8件,总价39440元,尺寸φ500×φ180×170的锻件12件,总价为25740元,共计金额70016元,结算方式为货到三天内验收,验收合格一月内付清。2014年10月21日,需方(委托方)马鞍山腾博公司与供方(承揽方)又签订锻件订作合同一份,由江盛锻件公司为马鞍山腾博公司定作尺寸φ220×935/φ160×593的锻件6件,总价20124元,尺寸φ300×φ250×169的锻件2件,总价904.8元,尺寸φ300×φ265×105的锻件2件,总价514.8元,共计金额21543.6元,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付款。两份合同总金额为91559.6元。后江盛锻件公司将两份合同项下的定作锻件全部交付马鞍山腾博公司,并于2014年11月3日向马鞍山腾博公司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名称与两份合同项下的定作锻件均相一致,两份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为91559.6元。2016年1月29日,马鞍山腾博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江盛锻件公司转账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江盛锻件公司为被告马鞍山腾博公司定作锻件,双方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马鞍山腾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原告给付全部定作价款。如果未按约定及时给付定作价款,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交付全部定作锻件的具体日期,故逾期付款利息可自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后的一个月开始计算,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鞍山腾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鞍山市腾博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支付定作价款71559.6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腾博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雅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