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亚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13刑监2号原审被告人何亚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鄂1303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何亚峰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亚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鄂13刑再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