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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亚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13刑监2号原审被告人何亚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鄂1303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何亚峰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亚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鄂13刑再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