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法连与王正敏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连,王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法连,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7日,住邓州市夏集乡陈营村*组。被执行人:王正敏,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邓州市林扒镇朱营村。本院在执行刘法连申请执行王正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正敏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现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