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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岳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岳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岳琴,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61948747F,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谢海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田安涛,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岳琴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岳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岳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石岳琴负担,余款5元退还石岳琴。审判长 靳 玲审判员 纳 敏审判员 李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盛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