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能起、郭苏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能起,郭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能起,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邢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苏海,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再审申请人张能起因被申请人郭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2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521民申1号民申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郭苏海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苏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苏海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6)冀052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苏海负担。审判长 李 继 存审判员 蒋 铁 雷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解继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