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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鹏,刘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199号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齐鲁大街西首路南世纪路西侧德百玫瑰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孙丽晶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鹏,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申请人:刘蓓蓓,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鹏、刘蓓蓓位于德百玫瑰园6号楼1单元1302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7年6月2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鹏、刘蓓蓓位于德百玫瑰园6号楼1单元13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为70万元。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