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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友良与陈光友、姜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良,陈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刘友良,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光友,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姜应龙,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友良与被执行人陈光友、姜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友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陈光友、姜应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光友、姜应龙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