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鑫、徐玲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徐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鑫,男,1988年0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现住本市西安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崔建,男,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玲玲,女,1989年0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现住本市西安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0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鑫、徐玲玲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金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爽、杜京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鑫、徐玲玲及金鑫的辩护人崔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鑫在明知张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为其居间介绍进行毒品买卖:2016年8月末某天,金鑫帮助于某在张某处购得一小袋冰毒,于某用微信给金鑫转账220元;2016年9月上旬,金鑫两次帮助王某在张某处购买小袋冰毒,王某两次用微信给金鑫转账,每次均为250元。为办理房照,金鑫伙同其妻徐玲玲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5月13日,两次在淘宝网上购买国家机关印章6枚。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两枚,证人于某、王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检鉴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鑫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鑫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鑫、徐玲玲明知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而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鑫在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玲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鑫辩解未向于某贩卖毒品,只是帮助于某购买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次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当庭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贩卖毒品次数为2次,而非3次。被告人金鑫与于某系朋友关系,同为吸毒人员,金鑫帮助于某购买毒品为二人共同吸食,金鑫并未从中牟利,此次应认定为共同吸食,而非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次数;(2)金鑫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金鑫到案后供述稳定,当庭认罪、悔罪;在贩卖毒品中属居间介绍,系从犯;在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中,金鑫实施了购买行为,但并未用购买的印章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综上所述,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玲玲对公诉机关的事实和无异议,当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金鑫在明知张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为其居间介绍进行毒品买卖:2016年8月末某天,金鑫帮助于某(吸毒人员)在张某处购得一小袋冰毒,于某用微信给金鑫转账220元;2016年9月上旬,金鑫两次帮助王某(吸毒人员)购买冰毒,王某两次用微信给金鑫转账,每次均为250元。(2)为办理房照,金鑫伙同被告人徐玲玲(其妻)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5月13日,两次在淘宝网上购买国家机关印章两枚(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辽源市西安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其它印章四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国家机关公章两枚及其它涉案印章四枚。2、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2)抓获经过;(3)扣押及发还清单;(4)刑事判决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6)现场检测报告书;(7)印章照片;3、证人证言:(1)于某的证言:2009年因为诈骗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我一共吸食过七次冰毒,其中两次在我的家园小区和金鑫一起吸食,第一次是我让他帮我买冰毒,并用微信给金鑫转了220元,具体多少克我不知道。第二次是金鑫让我去他家,他提供的冰毒。(2)王某的证言:我吸食了两次冰毒,都是在小新那买的,每次都是250元钱。第一次小新冰毒给我之后就走了,第二次我俩一起吸食的,我不知道他大名叫什么。但是能认出他,对于我吸食冰毒的检测我没有异议。(3)张某的证言:吸毒的工具是我前夫在家的时候买的,我没有购买过冰毒,也没有贩卖过冰毒,丁某1、丁某2、金鑫、李某等人我都不认识,更没有贩卖给他们毒品。4、被告人的供述:(1)金鑫的供述:2005年左右,我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我在一个名叫张某的女子手中自己购买及帮助小强购买了冰毒,交易地点在阳光新城周边的加气站附近,我给了张某230元钱,随后,我们俩及小强的两个朋友在我的车内轮流吸食了这些冰毒。我和小国也一起吸食过冰毒,工具都是小国提供的,也是从张某手中购买的,大约6、7分,200元钱。我一共帮助小强购买过一次,小新一次,小国两三次,基本都是200-300元钱的,我帮他们买可以跟他们一起吸毒。在我家发现的六枚印章是我朋友小东帮我买的,因为我家要办理房照,找不到原房主了。后来找到原房主办理了房照,房主的具体姓名我忘记了,小东也不找不到,房照是在房产局办理的,购买的印章未使用。(2)徐玲玲的供述:伪造的印章是我用家里电脑上淘宝网买的,一共是两家店,一家三枚,用快递给我邮寄过来的,一共不到100元,是用金鑫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支付的,这是金鑫的主意,也是金鑫去办理的房照,我当时去跟着签了名,因为我们找不到原房主了,所以才用了这个办法,现在房照在辽源市工商银行抵押贷款了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现在知道错了。金鑫吸毒,而且贩卖毒品,我俩总是因为这个吵架,我不知道他贩卖什么类型的毒品,最近两、三个月他开始吸毒,总有人给他打电话,他就说我没有或者说给你打电话问问,然后他就给别人发短信联系冰毒或者直接就走了,我在家看见过他吸毒用的冰壶,贩卖冰毒这些事他都瞒着我。4、鉴定结论,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扣押物品国家机关印章系伪照。5、勘验、辩认、搜查笔录。6、电子证物勘验工作报告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系毒品而实施贩卖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鑫、徐玲玲明知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而购买,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主观上故意买卖国家印章,客观上实施了买卖行为,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公诉机关提出:(1)被告人金鑫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金鑫在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玲玲在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针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金鑫帮助于某购买毒品后二人共同吸食,金鑫的供述与于某的证言相吻合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吸食,而非贩卖,此节不应计入贩卖次数;(2)金鑫、徐玲玲购买国家印章后,是否用该印章实施犯罪,公诉机关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综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金鑫犯数罪,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金鑫、徐玲玲当庭认罪、悔罪,金鑫在贩卖毒品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徐玲玲在买卖国家印章罪中,系从犯等情节,故对其二人可酌情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二、被告人徐玲玲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侦查机关扣押的印章,系犯罪物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公振山人民陪审员 谭俊平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