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友宝与张英辉、朱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宝,张英辉,朱清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817号原告:朱友宝,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桂,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英辉,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清阳,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友宝诉被告张英辉、朱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朱友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宝以其已与被告张英辉、朱清阳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友宝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