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樟林、汪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樟林,汪钱,汪国良,袁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金樟林,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钱,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国良,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系汪钱父亲。被执行人袁彩花,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系汪钱母亲。本院在执行金樟林与汪钱、汪国良、袁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汪钱、汪国良、袁彩花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国良、袁彩花经传唤到庭且被执行人汪国良已被司法拘留15天,被执行人汪钱在监狱服刑。执行中,被执行人汪国良约定于年底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汪钱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标的约8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5000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1.5元、执行费87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金樟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汪钱、汪国良、袁彩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