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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爱娟、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娟,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岳东旭,郭东秀,陈洪学,王斌,王子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娟,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益田花园*期**栋(益田花园单身公寓*栋)**楼。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菏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原审被告:岳东旭,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审被告:郭东秀,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审被告:陈洪学,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审被告:王斌,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审被告:王子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上诉人刘爱娟与被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岳东旭、郭东秀、陈洪学、王斌、王子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4日,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刘爱娟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7年4月17日,该通知书被签收。通知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爱娟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爱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 萍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