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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永亮与石崇文、丁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亮,石崇文,丁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丁永亮,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南马家庄。被执行人石崇文,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丁小莉,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永亮与被执行人石崇文、丁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倪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