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被告孔德莉、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莉,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148号。负责人:朱永强,职务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恒辉,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德莉,女,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许华,男,汉族,1976年2月21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以下简称长城华西绵竹支行)与孔德莉、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川068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许华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滨河西路三段开发公司搬迁房1层房屋(产权证号:竹房00121**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孔德莉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南轩中路轩名居4单元2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0331**号),查封期限三年。长城华西绵竹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城华西绵竹支行称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长城华西绵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华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滨河西路三段开发公司搬迁房1层房屋(产权证号:竹房00121**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孔德莉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南轩中路轩名居4单元2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0331**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陈加绵人民陪审员 李太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