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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春丽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市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丽,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365号原告:胡春丽,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该单位法务员。胡春丽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市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胡春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春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春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隋 汉—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