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法尔斯特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法尔斯特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92号申请人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飞龙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小川。被申请人成都法尔斯特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郭亚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法尔斯特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4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法尔斯特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14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康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4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