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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与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叶松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叶松林,胡静,叶红艳,黄春林,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005-1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营业场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7号一楼。负责人:许翔,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公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叶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叶松林。被申请人:胡静。被申请人:叶红艳。被申请人:黄春林。被申请人: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叶松林、胡静、叶红艳、黄春林、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叶松林、胡静、叶红艳、黄春林、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叶松林、胡静、叶红艳、黄春林、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