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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被告余波、刘红、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余波,刘红,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法定负责人唐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5542023。被告:余波,男,汉族,成都市双流县人。被告:刘红,男,汉族,成都市双流县人。被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59号。法定代表人骆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被告余波、刘红、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44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