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某2、许某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2,许某1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8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许某2,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许某1,女,201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理人:许某2(父女关系),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5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