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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峥与李玉杰、王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峥,李玉杰,王新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126号原告:王峥,男,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李玉杰,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被告:王新芳,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峥与被告李玉杰、王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李玉杰、王新芳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峥撤回对李玉杰、王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峥负担。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