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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国安、袁海信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安,袁海信,徐桂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安,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信,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徐桂畴,男,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上诉人徐国安因与被上诉人袁海信及原审被告徐桂畴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徐国安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由原审法院的执行案件引发的,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有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