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穆凤云与白宝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凤云,白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71号申请人:穆凤云,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白宝林,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穆凤云与被执行人白宝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宝林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穆凤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