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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98号原告:安某,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某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予以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安某承担。审判员  肖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