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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338号邓某甲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邓某甲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第七国土资源所所长。2009年,西安咸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顺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违法占地建设市场,多次被国土未央分局第七国土资源所查处。咸顺公司负责人武涛为了与邓某甲搞好关系,使施工能够顺利进行,于2009年年底在邓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后邓某甲对咸顺公司的违法建设项目疏于监管,持放任状。2012年7月5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咸顺公司在新光村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2010年上半年,西安惠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公司)在新光村违法占地建设物流市场,被国土未央分局第七国土资源所查处。惠达公司负责人梁峰为与邓某甲搞好关系,使市场建设能够顺利进行,于2010年上半年,送给邓某甲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又送给邓某甲现金5000元;2011年春节后,再次送给邓某甲现金2万元。期间,邓某甲对惠达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疏于监管,持放任状。2010年10月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惠达公司在新光村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回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结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甲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涉案赃款6.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