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晨阳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晨阳,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何晨阳。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晨阳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的存款。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