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莉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876号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路29号3幢B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02338M。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莉娜,女,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莉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金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