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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乔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乔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64号原告:李秋生,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乔立强,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与被告乔立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秋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立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应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 丛 关注公众号“”